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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解读《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解读《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2011年8月2日)


制定《办法》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持续稳定地推进全国治超工作,自2005年开始,交通运输部组织各地有计划地开展了公路超限检测站建设工作。随着路面治超监控网络的逐步建成完善以及检测站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逐渐深入,急需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予以调整和规范。此外,受到卸载场地、装卸设备等因素限制,纠正违法超限行为的措施难以执行到位,一些地方出现了违规上路罚款、简单执法、以罚代纠等执法不规范的问题,不但损害了执法公信力和政府公共形象,更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需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防止公路“三乱”现象反弹。2011年3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置管理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并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为切实加强检测站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交通运输部将制定《办法》列入了 2011年的一类立法项目。

制定《办法》的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规范执法,并公布监督电话。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规定:“(三)加强监控网络建设。结合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设一批标准化、规范化且通过计量检定的超限超载检测站,逐步形成全国性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对超限超载车辆实行长期、有效的监控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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