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规范了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现行条例对烈士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没有作出规定,实际做法是按照作战牺牲军人遗属的有关抚恤规定办理。鉴于烈士遗属的定期抚恤情况比较复杂,条例原则规定,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问:条例对烈士遗属的优待作了哪些规定?
现行条例对烈士遗属的优待没有作出规定,现行实际做法是参照对军人烈士遗属的优待执行。条例在总结各地和有关行业优待烈士遗属经验的基础上,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定了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是规定了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三是规定了烈士子女接受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四是规定了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是规定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六是规定了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的,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烈士遗属。
问:条例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有哪些规定?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是烈士褒扬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弘扬烈士的高尚品质和崇高精神具有重要作用。现行条例对此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是按照民政部《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的规定执行的。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了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