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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电监会负责人就《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答记者问


  一是根据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的特点,总结电力行业安全事故处理的实践经验,明确将本条例的适用范围界定为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但不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

  二是对于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电力正常供应,同时又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原则上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则依照该条例的规定,由有关地方政府牵头调查处理,这样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赔偿以及责任追究等复杂问题的解决。

  三是因发电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不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但考虑到此类事故调查的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条例明确规定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四是对电力安全事故责任者的法律责任,条例作了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衔接的规定。

  问:条例对电力安全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答:电力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涉及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适用不同的调查处理程序以及确定相应的事故责任等,在条例中予以明确非常必要。根据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程度,条例将电力安全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这样规定,既在事故等级上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衔接,同时在事故等级划分的标准上又体现了电力安全事故的特点。大家可以看到,对于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的标准,条例主要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判定项,包括造成电网减供负荷的比例、造成城市供电用户停电的比例、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的影响和持续时间、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运的时间和后果、供热机组对外停止供热的时间。由于这些标准属于专业性技术性规范,又非常具体,条例从立法体例上作了相应处理,将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以附表的形式列示,没有在正文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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