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电监会负责人就《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答记者问
(2011年7月15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电监会)
2011年7月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电监会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针对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
答:2007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个条例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作了规定。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甚至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安全事故,在事故等级划分、事故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都与《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有较大不同。比如,生产安全事故是以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为依据划分事故等级的,而电力安全事故以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为依据划分事故等级,需要考虑事故造成的电网减供负荷数量、供电用户停电户数、电厂对外停电以及发电机组非正常停运的时间等指标。在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由于电力运行具有网络性、系统性,电力安全事故的影响往往是跨行政区域的,同时电力安全监管实行中央垂直管理体制,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不宜完全按照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因此,电力安全事故难以完全适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对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问:如何处理好本条例与《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衔接?
答:处理好本条例与《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衔接,是制定本条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条例从几个层面对这个问题作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