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 2011年)


  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请谈谈制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背景和目的?

  答: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可诉性大大增强,公司参与者间的很多纠纷都可以由法院进行裁判。但是,《公司法》对一些制度仅进行了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而缺乏更具体、更明确的操作规范,法院在审理公司诉讼案件时常常无据可依。近年来,我们尤其发现有关公司资本的形成与维持、股权投资者之间利益的平衡、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公司设立过程中债务的承担等方面涉及的问题较多,对各方主体利益影响也较大。但《公司法》对上述问题的规定却相对简略,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分歧较多,处理上的难度较大。一些地方法院为克服《公司法》存在的上述问题,以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用以指导当地公司诉讼案件的裁判,这些规范中,有的意见和措施合法合理,我们可以总结吸收后在更大范围内指导司法实践。有的作法则值得商榷,需要更权威的规范进行明确。

  为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贯彻《公司法》的精神和原则,明确并统一法律的适用,我们着眼审判实践的需要、根据既有的立法规定、结合成熟的学说观点,制定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以对上述问题进行规范。解释(三)具体从如下六个方面进行设计:一是落实公司成立前债务的责任主体;二是确立典型非货币出资到位与否的判断标准及救济方式;三是界定非自有财产出资行为的效力;四是明确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的认定、诉讼救济的方式以及民事责任;五是规范限制股东权利的条件和方式;六是妥善平衡名义股东、股权权属的实际享有者以及公司债权人间的利益。这些问题在实践中普遍存在,而在理论上较为疑难,所以我们在制定过程中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并召集了公司法专家和经验丰富的法官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国家机关的意见,通过吸收各方意见,形成了目前解释(三)的规定。通过这些规定,我们认为可以实现以下效果:一是具体落实公司不同参与者的义务和责任,制约公司参与者的不诚信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设立及运营;二是促使公司资本的稳定与维持,为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提供保障;三是按照商法规律正确解决一些在实践中长期存在分歧的问题,依法引导各级法院树立商法意识,强化商法理念,妥善审理公司诉讼案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