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条例对强制隔离戒毒规定了哪些制度?
答:
禁毒法将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执行的劳教戒毒统一为强制隔离戒毒;同时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条例依照
禁毒法的授权,对强制隔离戒毒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程序。条例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是明确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分别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并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分段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体制。
三是规范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内部管理,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在入所检查、分类分级管理、所外就医、诊断评估等方面的制度。
问:条例对社区康复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条例进一步明确了
禁毒法规定的社区康复措施的适用对象。
二是明确了戒毒康复场所的康复对象。条例规定,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可以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
三是根据戒毒康复场所集心理矫治、劳动康复、职业培训功能于一体的特点,规范了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
此外,条例还规定,对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不得提前解除。
问: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一是对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对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不依法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职责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
三是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