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规定了戒毒医疗机构的执业规范,包括:对自愿戒毒人员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咨询教育;对自愿戒毒人员采取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的治疗措施;采用的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的药物、医院制剂、医疗器械应当科学、规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加强药品管理,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失滥用。
此外,条例还对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制度作了原则规定。条例规定,由本人申请,并经登记,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同时,条例授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管理办法。
问:条例对社区戒毒规定了哪些制度?
答:社区戒毒是
禁毒法明确规定的一项戒毒措施。依托社区资源,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社区、家庭的作用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戒毒工作以人为本的原则。条例依照
禁毒法关于社区戒毒的原则规定,在总结各地社区戒毒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工作。
二是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同时规定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主要由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
三是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戒毒知识辅导,教育劝诫,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等措施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管理、帮助。
四是细化了社区戒毒的决定、执行、变更、解除等环节的程序。
五是规定(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条例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定期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测,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
此外,条例还对
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作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界定,即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