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计执行和悬赏举报,是作为上述三种调查手段的补充,这两种方式对于制裁被执行人以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效果很好。对于这两种调查方法的启动,
《意见》明确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启动的原则,但审计费用和举报奖励资金的承担原则不同。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实际执行到位后由被执行人承担,是因为发生审计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又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的情形,造成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假象,被执行人有明显过错;而悬赏举报奖励资金因其性质不同则规定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往往是将可供执行财产转移或隐匿,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所以在纠纷发生后必须强调对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保全,防止其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加大对当事人的风险提示、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和强化对担保财产的执行措施,目的是强调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都要强化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加大财产保全力度,注重协调配合,做好手续衔接,降低债务人或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的风险。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要依法加大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执行力度。
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也属于其责任财产范围,可以依法执行或保全。
《意见》规定了三种情况:一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的执行,即执行法院可以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若限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怠于申请执行,则执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二是可以依法保全未到期债权,但必须待该债权到期后才能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三是必须进行诉讼的情形,即根据
合同法第
七十三、
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提起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诉讼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起诉。
问:人民法院如何防范以恶意诉讼手段规避执行的行为?
答:恶意诉讼是目前执行实践中存在的规避执行行为之一,虽然所占比例不大,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其损害的不仅是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审判和执行的公正和有序,如果不对恶意诉讼问题依法进行制裁,将对司法权威造成极大的危害。
《意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