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启动《规定》提出的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的二级联络窗口?
答: 《规定》在《协议》确定的以最高人民法院为对台联络的一级窗口基础上,以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的方式,就办理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开通了对台联络的二级窗口。自2011年6月25日起,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的办理工作将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转送,不再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这等于在大陆方面减省了一道工作程序,可以有效提高涉台司法互助工作效率。今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各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可以就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的具体办理与台湾地区联络人直接联系。对于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因其比较复杂且数量不是很大,仍须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转送和对台联络。
问:两岸法院都比较关注海峡两岸司法互助案件的时效性问题,请问《规定》对此有哪些工作要求?
答:《协议》对送达文书司法互助规定了三个月的时限,对调查取证未规定时限。但我们起草《规定》的基本考虑之一就是要切实提高司法互助效率。为此,就协助台湾地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规定》对具体办理法院分别明确规定了两个月和三个月的最长办理时限,而且分别要求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和一个月内完成,这等于是我们主动提出并提高了办理时限要求。同时,《规定》参照过去一些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案件转递时限的要求,对人民法院办理涉台司法互助的审查、转送等工作时限也统一规定为七个工作日;对于立案期限,则规定为五个工作日。这些时限要求,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切实落实《协议》有关尽最大努力及时向对方提供协助的精神。我们认为,《规定》实施后,人民法院办理涉台司法互助案件的效率将会更进一步提高。
问:为确保人民法院办理涉台司法互助案件的规范性,《规定》确定了哪些工作举措?
答:《规定》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台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职责分工、具体办理程序、审查转递时限和相关保障措施等进行了全面规范。尤其是,考虑到涉台司法互助工作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办理程序的特殊性,不能简单套用办理一般案件的文书格式,我们在起草《规定》的同时,根据《协议》第十九条有关文书格式的要求,又起草了《文书样式》,设计了人民法院在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过程中常用和具有代表性的24种文书样式,以确保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台司法互助案件的规范和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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