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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涉台司法互助工作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答记者问

规范涉台司法互助工作 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 2011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将于2011年6月25日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有关提问。

  问:能否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2008年,台湾局势出现重大积极变化。2009年4月26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并于同年6月25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积极贯彻落实,并与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举行了多次工作会谈,就《协议》执行中双方关切的问题交流磋商,在一些重要问题上达成了共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扎实稳妥地推动这项工作,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蓬勃展开。

  《协议》为两岸之间开展司法互助、服务两岸司法审判工作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制度性框架,海峡两岸司法互助工作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政策性,但由于种种原因,实践中还存在转递环节多、效率不够高、操作不尽规范等问题。有鉴于此,我们在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及其配套文件《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案件文书样式(试行)》,一并于今年6月25日《协议》生效两周年之际起施行。《规定》共分为5章30条,《文书样式》24种。《规定》将《协议》的有关内容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转化,进一步提升了《协议》的操作性,为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对人民法院开展涉台司法互助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相信,《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服务两岸法院审判工作,保障两岸人民福祉,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问: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应当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答:《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所谓“法定职权范围内”,结合《规定》的相关条文,一是指人民法院对自身办理的案件向台湾地区请求协助,二是指人民法院对台湾地区法院办理的案件提供协助,三是指人民法院为台湾地区提供协助时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特别是诉讼法的规定。

  《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参照此前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办理涉台案件一贯遵循的原则作了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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