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不断加快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步伐--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 2011年6月15日)
为正确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广大办案人员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规定》的精神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11年7月1日实施。请问该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自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积极探索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有效途径和方法,近年来针对水资源污染的严峻形势,重点开展了水资源司法保护专项工作,包括加强相关案件的审判力度和审判指导、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水资源司法保护机制、完善与环保、海洋等行政执法相协调配合机制、研究推动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去年“深能1号”轮在澳大利亚大堡礁搁浅漏油、美国墨西哥湾钻井平台漏油事故、大连港油罐爆炸泄漏油等重大海洋污染事故相继发生,使得全社会格外关注海洋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相应加快了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步伐。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需求不断增加,我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耗国。自2008年起年进口石油逾2亿吨,2010年中国进口石油达2.39亿吨,目前我国石油对外依存度已超过50%。我国石油进口数量将会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进口石油90%以上是通过海运方式完成的,油污事故频发,海洋环境受到威胁,急需加大预防和保护力度。据统计,1988年到1997年10年间,在我国海域共发生了溢油事故1856起,平均每年186起,其中溢油50吨以上的事故74起,溢油量达3.7万吨;1998年到2008年10年间,虽然海事管理机构采取了严格的防控措施,但我国沿海仍发生了718起船舶溢油事故,溢油总量达11749吨,平均每年发生事故71.8起,其中溢油50吨以上的事故34起,溢油量达10327吨。近10年来,全国海事法院受理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一审案件300余件,案件诉讼标的总金额约30亿元人民币,受案逐年增多,且国际和国内影响大。虽然我国尚未发生灾难性船舶溢油事故,但从潜在的风险来看,我国海域内发生大规模船舶油污事故的潜在可能性仍较大,我们必须完善制度,加强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