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从事测绘活动的形式,《办法》第六条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形式进行规定:一是合资、合作形式,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资、合作企业。合资、合作形式需要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并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二是一次性测绘形式,是指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的测绘活动。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只能采取上述两种形式。
问:办法对哪些内容作了修改?
答: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合资合作企业不得从事的地图编制活动的具体专业范围。
新修订的《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新办法”)第
七条第(五)项规定:合资、合作测绘不得从事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的编制活动。与原办法相比,目前的地图编制的具体专业范围划分更加合理明确,有利于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管理,有利于促进地图市场的规范。
二是新增了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特别规定。
新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的,必须依法设立合资企业。为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促进互联网地图市场健康发展,国家测绘局制定了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的测绘资质标准,加强了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准入管理。新办法将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的仅限于中外合资企业,相对于申请其他测绘资质的可以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更为严格,有利于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同时也与上位法《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