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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有关负责人就《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答记者问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有关负责人就《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答记者问
(2011年6月2日)


  2011年4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第52号令发布了《关于修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具体范围和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的条件,对加强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从事测绘活动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中外经济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问:为什么这次要修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答:原《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200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以国土资源部第38号令颁布。原办法对外国人来华从事测绘活动的形式、可以从事的测绘活动业务范围、具体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依法管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提供了依据。办法自2007年3月1日实施以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定期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情况、进行测绘活动的范围、测绘成果汇交、参加测绘活动的人员等内容进行检查,严惩违法行为,维护了国家安全和利益。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就部门规章清理作出部署并提出了要求。国家测绘局随即开展了部门规章的清理工作。在清理工作中,发现《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与测绘管理的实际情况不符。同时,国家测绘局为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管理,在2010年5月修订印发了《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市场准入。由于互联网地图服务既属于测绘活动,也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同时遵守《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第333号令),但是这两个法规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要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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