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涉及方面多、领域广,对此
《廉政规定》规范了哪些从政行为?
答:
《廉政规定》对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提出了11条禁止性要求、70个“不准”,概括起来有五个方面:一是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规定了21个“不准”。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不得以各种名义收受钱物、多占住房、侵占公款公物、设立和使用“小金库”,以及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使用、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等。二是禁止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规定了5个“不准”。对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兼职或者兼职取酬、开展对外有偿服务活动等方面明确了政策界限。三是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规定了8个“不准”。一方面,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务、职级待遇;另一方面,不得违反规定推荐和任用干部等。四是禁止违反规定插手干预部队敏感事务,分别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物资装备采购、资产处置,以及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敏感事务,提出了24个“不准”的要求。五是禁止奢侈浪费、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等行为,规定了12个“不准”。以上这些,是
《廉政规定》的核心部分。党员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和执行这些规定,就一定能够形成强大的感召力,推动军队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发展。
问:在保证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落实方面,
《廉政规定》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个系统工程,必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廉政规定》专门设立“实施与监督”一章,从4个方面分别对党委、纪委、党委书记和副书记、机关部门的责任作了规范,另外还设置了考评及结果运用、责任追究条款。这样规范,一方面,有利于各类责任主体明确在抓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把握各自的工作重点,找准工作定位。另一方面,有利于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机关部门各负其责的抓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党委正副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同时,通过严格的组织考核和责任追究,增强党员领导干部落实规定的自觉性,提高制度规定的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