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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1年5月26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的精神,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的领导同志对此十分重视,亲自过问、大力协调。监察部第二纪检监察室和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推动相关工作并会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反复修改,研究制定了《意见》。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意见》的重要意义和有关内容,日前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问:出台《意见》的必要性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非现金支付工具的迅速发展,以预付为特征的商业预付卡(也即通常所说的“购物卡”)发行规模不断扩大,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在减少现金使用、便利公众、刺激消费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对发卡机构缺乏有效监督管理,发卡机构根据购卡人需要随意开具发票,单位购卡支出摊入成本费用,公款消费和收受预付卡现象在一些地区和部门普遍存在并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些问题产生潜在金融风险,扰乱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不正之风,严重影响党风廉政建设。社会对此反映强烈,亟需研究出台相应规定加以解决。

  问:请您介绍一下《意见》对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意见》针对商业预付卡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从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加强税收管理、维护持卡人权利等方面,全方位地提出了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措施。其中,新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防范金融风险方面。针对当前预付卡市场中发卡人掌握巨额客户预付资金,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缺乏有效监管,隐含潜在金融风险的现象,《意见》在以往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主管部门职责,要求人民银行、商务部分别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加强管理。同时规定,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存放备付金,并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是促进反腐倡廉方面。针对当前公款购卡、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易发多发的不正常现象,《意见》在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环节新创了一系列制度,包括购卡实名登记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等。《意见》还要求加大惩治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力度,明确规定收受预付卡不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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