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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就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答记者问


  问:变额年金保险在金融危机中受到了怎样的冲击?有什么经验教训?

  答:金融危机中,变额年金保险受到较大冲击,2008年北美地区变额年金保险的销售下降15%,管理的资产下降24%。同时,部分保险公司因对冲成本的急剧上升,造成了巨额亏损。

  主要经验教训有以下几点:

  1、在产品设计上不能有过分激进的保证利益;

  2、对保证利益需要合理、充分定价,避免过度竞争导致的定价不足;

  3、需要一套切实且相对透明、可监控的风险对冲机制;

  4、不能过于依赖第三方(如银行或再保险公司)提供的金融衍生产品作为风险管理工具;

  5、对对冲模型和资本市场的极端情况需要重新审视;

  6、应充分考虑保单持有人的逆选择行为。

  以上经验教训,构成了我们起草《试点通知》和《暂行办法》的基础。

  问:《试点通知》和《暂行办法》的基本起草精神

  答:1、支持创新

  创新是行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近年来寿险业存在创新不足,产品逐步同质化,渠道竞争加剧的问题,需要引入新鲜血液,避免各公司在单一产品线、单一渠道上的过度竞争。变额年金保险作为全球保险市场的一款主流产品,引入加以试点,是监管部门支持和鼓励创新的重要实践。

  2、控制风险

  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形态复杂,技术性强,对资本市场要求高,经营不慎,可能对保险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但任何一个保险产品都既有优点,又有风险,关键在于配套制度是否健全,防范风险的手段是否有效。通过采取“先制定初步规范,后审批产品”的方式,确保风险可控。同时,在《暂行办法》中通过管理模式与责任准备金两个抓手控制风险,在试点公司资质、试点区域、试点总量等多方面也进行了限制。

  问:试点中如何控制风险?

  答:变额年金保险的风险程度较高,我们广泛吸取了金融危机中的经验与教训,在试点方案中对以下方面进行了规范,以控制风险:

  1、规范管理模式

  变额年金保险的核心风险点在于提供最低保证。该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为此,《暂行办法》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必须采取相应的管理模式控制风险,并详细说明了试点阶段认可的两种管理模式:一是内部组合对冲,即通过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原则,通过内部模拟看跌期权的方式管理最低保证;二是固定乘数组合,即固定投资杠杆(乘数),以无风险资产的价值为底线,动态调整资金在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间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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