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指导意见》中提出“《新资本协议》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同步推进,第一支柱与第二支柱统筹考虑”的要求,请问具体考虑是怎样的?
答:2007年2月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明确了我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目标、原则、范围、方法和时间表。经过4年多的努力,银监会已经起草并发布了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配套监管规章,国内大型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准备工作也已基本就绪,第一批银行将于今年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并非替代《新资本协议》,二者是继承和发展的关系,《新资本协议》确立的三大支柱和风险权重方法是实施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基础。《指导意见》提出“同步推进《新资本协议》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统筹考虑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目的是进一步扩大新资本协议实施范围,提升监管资本的风险敏感度,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风险管理能力,建立覆盖各类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的资本评估程序,将新监管标准的各项要求内部化,确保监管目标的实现。
9.实施新监管标准后对我国宏观经济影响如何?实施新监管标准是否会引起国内银行新一轮的大规模外部融资?
答:在危机以来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实施新监管标准对宏观经济可能产生的影响备受各方广泛关注。巴塞尔委员会和金融稳定理事会的研究结果表明,就全球平均水平而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提高1个百分点,4年半后(18个季度)GDP向下偏离基准水平的最大幅度为0.19%,提高资本监管标准不会对全球经济复苏产生重大冲击。此外,资本监管改革带来的融资成本上升和信贷供给能力下降对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是暂时的,长期来看新监管标准实施将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健性,维护信贷供给的长期稳定,从而支持经济持续增长。同时,强化资本监管标准有助于降低发生银行危机的概率和危机的负面影响,按照目前全球银行业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水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提高1个百分点,所避免的经济损失占当期GDP的1.4%,提高资本监管标准的收益大于成本。
鉴于银行体系在国内经济的重要地位,银监会与国内学术机构就新监管标准对宏观经济的潜在影响进行了评估。结果表明,由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质量较好,资本充足率水平较高,大多数商业银行已经达到新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实施新资本监管标准不会对银行体系的信贷供给能力产生较大冲击,对GDP增长率的短期影响很小,通过分步达标(系统重要性银行2013年底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2016年底达标)实施新资本监管标准对GDP增长的负面影响将进一步降低。“十二五”规划纲要设定的GDP增长率预期目标(年均7%)明显低于“十一五”期间的水平,未来5年我国经济发展的主题是调整结构和提高质量。因此,未来一段时期内,银行业应该在信贷结构调整和信贷质量改善方面多下功夫,这也正是银监会推动新监管标准实施的预期目标。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