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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总体而言,由于国内银行仍坚持传统的业务模式,存款和贷款占总负债和总资产的比例较高,因此,在引入新的流动性监管标准的同时,仍保留并优化存贷比、流动性比例、流动性缺口率、融资集中度等流动性监管指标,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构建多情景、多方法、多币种和多时间跨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控和监测指标体系。银监会将以实施新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为契机,引导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构建有效的流动性风险治理架构和管理流程,及时识别和审慎评估产品层面和机构层面流动性风险,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数据和信息系统基础,并改进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方法,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7.《指导意见》提出,将建立贷款拨备率(监管标准为2.5%)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为150%)相结合的贷款损失拨备监管标准,请问对此是如何考虑的?

  答:贷款损失准备金是银行应对贷款损失的第一道防线。本轮金融危机充分暴露出现行的基于“已发生损失模型”的资产减值会计规则的重大缺陷。危机以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FASB)已就资产减值会计规则的改革达成共识,将按照“预期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巴塞尔委员会也正在研究制定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指引。根据国内银行信贷业务实践,建立具有前瞻性的贷款损失拨备监管制度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一是国内银行信贷规模长期保持高速扩张,客观上部分掩盖了资产质量问题,使得基于不良贷款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难以充分覆盖潜在的信贷风险;二是引入与贷款规模挂钩但与贷款质量无关的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增强了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前瞻性,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扩张时期积累充足的经济资源,用于经济下行期吸收损失,平滑由于低估或高估贷款损失导致整个信贷周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收益波动,这也是实施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的应有之意和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总结我国实施拨备覆盖率监管的经验基础上,《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了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通过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二者结合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损失拨备计提的及时性和充足性。

  参考国际同业平均水平和根据国内银行定量影响测算的结果,《指导意见》将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分别确定为2.5%和150%。定量影响测算结果表明,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平均贷款拨备率接近2.5%,拨备覆盖率高达230%,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已经达标的商业银行占全部银行的比例超过50%和85%。鉴于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短期内同时达到两个监管标准有一定的困难,为避免造成由此导致的负面效应,《指导意见》给予了较长的过渡期,允许这类金融机构最迟在2018年底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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