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为什么《指导意见》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过渡期安排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不同?
答: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要求2013年初开始执行新的资本监管标准,2018年底达标;而国内新监管标准自2012年初开始实施,2016年底达标,实施时间提前1年,最后达标时间提前2年。
设定不同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过渡期安排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给予较长的过渡期,主要是由于绝大多数欧美银行面临较大资本缺口,需较长时间调整经营行为,同时欧美经济增长前景尚不明朗,尽快实施严格的资本监管标准可能拖累经济复苏的进程。二是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较高,2010年底银行业平均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达到12.2%和10.1%,绝大多数银行已经达到新监管标准,具备较快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条件;同时实施严格的资本约束有助于抑制商业银行长期存在的信贷高速扩张潜在的信用风险,这与“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发展质量的总体要求也是一致的。三是虽然2018年底是全球银行业的最后达标时限,但市场压力将推动国际化大银行尽快达标,尽快实施新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有助于提升国内大型银行的评级和市场信誉,为国内大型银行实施国际化战略创造有利的监管环境。
5.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提出的杠杆率监控标准为3%,《指导意见》中的杠杆率标准确定为4%,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银行体系过度杠杆化是本轮金融危机负面效应显著放大的重要原因。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之所以将杠杆率监管标准确定为3%,并给予较长的过渡期,主要是迁就欧美大型银行杠杆率普遍偏低的事实,是妥协的结果,按此标准难以对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累积形成有效约束。从我国银行体系的实践来看,大多数银行业金融机构杠杆率已经达到了4%,只有少数资产高速扩张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未达标,并且差距也较小。为推动商业银行转变高速扩张的发展模式,强化自我约束,提升发展质量,将杠杆率监管标准设定为4%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若将杠杆率监管标准定得过低,对银行高速扩张的行为不能形成有效约束。
6.我国为什么要引入国际流动性监管新标准?请简要介绍未来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的框架?
答:银监会自成立以来,一直高度关注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工作,经过不断摸索和改进,形成了一套简单、实用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但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国内银行资产负债结构日趋多元化,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面临着一系列新挑战,现行流动性监管指标已难以充分揭示流动性风险。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提出的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两个新标准,具有前瞻、精细、引入压力环境以及国际间协调一致等特点。引入新的流动性监管标准,将推动我国商业银行增加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水平、减少融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同时促进我国商业银行重视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升流动性风险控制和管理的精细化水平,降低流动性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和负面冲击。定量影响测算结果表明,除少数银行因特殊融资结构不能达到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监管标准外,绝大多数国内银行已经或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满足流动性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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