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巴塞尔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将实施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吗?巴塞尔委员会如何确保所有成员在实施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时能够保持一致?
答:在2010年11月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首尔峰会上批准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均已承诺在规定的过渡期中开始实施新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标准,目前各经济体都在修订配套的监管法律和监管规章,其中部分经济体将根据本辖区银行体系的实际提出较高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标准,并提前实施新监管标准。
为保证新监管标准在全球范围内的一致实施,保证竞争的公平性,巴塞尔委员会组建了专门的工作组负责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相关解释工作;巴塞尔委员会的标准实施工作组(SIG)将在成员范围内对各国实施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政策和进展开展专题评估;巴塞尔委员会的资本监测工作组(CMG)将在过渡期内对资本充足率、杠杆率和流动性监管标准进行持续的测算,并评估其影响。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也表示,将把各成员经济体实施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进展列为其平行审议(peer review)的重中之重。
3.《指导意见》是否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所确立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是否有差异?
答: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指导意见》统筹考虑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要求,设定了三个层次的资产充足率监管标准:一是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二是引入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包括:要求商业银行基于跨周期的风险参数计量资本;计提2.5%的留存超额资本要求;计提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三是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与国内现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大型银行11.5%、中小银行10%)基本一致。
国内新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与结构安排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总体上一致,差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内核心一级(普通股)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为5%,比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规定高0.5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我国长期重视资本质量监管,目前国内各类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都显著高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规定的4.5%最低标准,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设定为5%不会对国内银行产生负面影响。二是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而巴塞尔委员会和金融稳定理事会尚未就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达成最终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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