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2011年5月3日)
近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了我国银行业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的总体原则、主要目标、过渡期安排和工作要求。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指导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请介绍《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
答:这场始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全球金融危机暴露西方发达经济体金融体系以及金融监管制度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方向,全面推进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我国银行业监管部门作为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全面参与了危机以来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积极维护我国银行业核心利益。2010年11月份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提交的商业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改革方案,并原则同意金融稳定理事会有关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政策框架。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Ⅲ)的最终文本,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取得了重大突破,监管有效性不断提升,整体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但是,我国银行业体制、机制建设依然处于发展初期,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基础并不稳固,经营效率和资金配置效率尚有待提升。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提升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成果,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不仅是我国作为二十国集团、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应尽的国际义务,而且是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变发展方式、提升银行体系应对内外部冲击能力,维护银行体系长期稳健运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必要举措,也是推动银行业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支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此,2010年下半年以来,银监会根据国内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实际,着手统筹规划新监管标准实施工作,在充分吸收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和学术界意见的基础上,构建面向未来、符合国情、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银行业监管框架,提出了完善银行业审慎监管制度、健全银行业风险处置安排的一整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