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把握适用禁止令的裁判文书格式?
答:考虑到禁止令在性质上属于管制、缓刑的执行监管措施,
《规定》第
八条明确规定,宣告禁止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对此,要注意把握如下几点:一是宣告禁止令的,不能在裁判文书之外另行制作禁止令文书,而是应当作为裁判文书主文部分的单独一项内容,具体表述应采取以下方式: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禁止被告人×××在×个月内……(写明禁止从事的活动,进入的区域、场所,接触的人)(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是宣告禁止令的,裁判文书应当援引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并说明理由。
问:在适用禁止令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确保
《规定》的相关内容落到实处,确保禁止令的正确适用,确保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的执行效果。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判文书及时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对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可以同时提出适用禁止令的建议。同时,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纠正。
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就应否宣告禁止令及宣告何种禁止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对违反禁止令的管制犯,或者违反禁止令但情节不严重的缓刑犯,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六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