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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适用禁止令相关规定确保非监禁刑执行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正确适用禁止令相关规定 确保非监禁刑执行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
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2011年5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为确保禁止令这项新制度得到正确适用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广大办案人员和社会公众进一步正确理解《规定》的精神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出台《规定》的背景与目的是什么?

  答:为加强对管制犯、缓刑犯的监管,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同时有效保护被害人、证人等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管制犯、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的规定。但立法的规定相对比较原则,为确保禁止令制度的正确适用,功能的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经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联合出台了《规定》,对在理解和适用禁止令制度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问题作了较为全面、明确的规定。

  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依法正确适用禁止令,切实保障和强化管制、缓刑的适用效果,对于进一步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充分发挥非监禁性刑罚在避免交叉感染、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积极、重要、独特功能,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全面实施国家法律、切实维护法制权威、有效惩治预防犯罪、确保社会稳定和谐的高度,认真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确保广大办案人员都能够充分认识《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深刻把握《规定》相关内容的精神实质,确保禁止令制度得到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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