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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知产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详解起草背景、法律依据和基本框架


  《征求意见稿》用很大篇幅规定证明责任问题的考虑

  从两年多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实践来看,原告取证难、证明垄断行为难已经成为制约反垄断民事司法的瓶颈。如果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难题,垄断行为受害人的权益就难以有效得到维护,反垄断民事司法的职能和作用就难以有效发挥。为此,我们根据反垄断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法律原则和精神,对于证明责任分配、免证事实、责令被告提交证据、专家证据等问题作了解释和细化。在证明责任分配方面,我们区分不同的垄断行为类型,明确了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分配。例如对于明显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垄断协议,除非被诉垄断行为有足够反证,否则不要求垄断行为受害人举证证明该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可以初步认定其具有相应的市场支配地位,但被诉垄断行为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同时,我们还进一步明确了申请责令被告提交证据的条件和举证妨碍的后果,并引导当事人通过专家证人的方式帮助查明案件事实。这些措施的引入,对于适当减轻原告的证明难度具有一定作用。当然,这些措施是否可行,我们还将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在民事责任承担部分规定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责任方式的原因

  根据反垄断法五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该条并没有把垄断行为人的责任方式限定为损害赔偿,而是使用了更上位的“民事责任”概念。我们认为,反垄断法为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留下了很大的选择空间。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规定的各种责任方式在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领域同样适用。从各国司法经验来看,垄断行为所造成的侵权民事责任方式通常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因此,我们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实践做法,对垄断行为导致的侵权民事责任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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