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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知产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详解起草背景、法律依据和基本框架


  关于《征求意见稿》对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集中管辖和专门管辖的规定

  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其高度的专业性、复杂性和较大的影响力。由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刚刚起步,我们对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规律和特点认识还不够深刻。因此,由审判力量相对充足、审判经验相对较多的法院集中管辖,更有利于尽快提高审判水平、保证审判质量和统一裁判标准。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就将垄断纠纷与各种不正当竞争纠纷集中规定,统一纳入了知识产权纠纷范围。这既明确了由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负责各类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也确定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要与知识产权案件一样,实行集中管辖。考虑到有些垄断行为涉及的地域范围有限,影响较小,同时未来垄断纠纷民事案件可能会有增加的趋势,人民法院对垄断纠纷案件的审判经验和审理水平也将进一步提高,为以后合理规划管辖布局留下空间,我们参照此前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模式,规定了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制度。此外,我们初步认为,从本质上讲,凡是需要以反垄断法为裁判依据的民事纠纷,都属于垄断民事纠纷。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既包括侵权纠纷,也包括合同纠纷等其他纠纷。就垄断协议而言,协议当事人之间也可能因垄断协议本身发生纠纷,例如在合同纠纷中提出垄断抗辩或者反诉。此时,这种抗辩和反诉直接影响着合同的效力,如果受理法院以其没有垄断纠纷案件管辖权为由不予审理或者要求当事人另行起诉,可能会造成不同审理法院对于同一合同的效力判断出现冲突,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因此,我们借鉴了有关国家对此问题的处理方法,选择了此情况下不具备垄断民事纠纷管辖权的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

  《征求意见稿》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可以作为原告的原因

  反垄断民事诉讼当事人资格的界定不仅决定了当事人的范围和条件,也反映了一国基于具体国情而选择的反垄断司法政策导向。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只要因垄断行为受到侵害的人,均可以要求垄断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并没有对原告主体资格作出其他限制,在理论上,包括直接和间接受到垄断行为侵害的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具有原告资格。间接受害人尤其是间接受害的消费者往往是垄断行为的终极受害者,他们更易于发现和揭露垄断行为。赋予间接受害人尤其是消费者以原告资格,可以提高垄断行为被揭发的可能性,及时制止垄断行为,同时也使受害人能够最终获得赔偿救济。同时,从国际上看,赋予间接受害人以原告资格也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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