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说明的是,《征求意见稿》基于审判实践的需要,没有将解释的内容限于民事诉讼程序问题,而是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对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解释。因此,
反垄断法之外,
民法通则、
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等,都是《征求意见稿》的重要依据。
关于《征求意见稿》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基本架构具体设计坚持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反垄断法实施两年多来,中国法院在反垄断民事审判方面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和尝试,但是总体说来在反垄断司法方面尚缺乏充足的经验。在起草《征求意见稿》时,我们把握了如下几个原则:一是遵循法律规定。我们以
反垄断法第
五十条的规定为基础,结合
民法通则、
民事诉讼法、
合同法等法律,对于垄断案件的管辖与受理、当事人资格、证明责任、民事责任承担及诉讼时效问题作了全面规定。二是总结司法成熟经验。在起草过程中,我们除了深入总结
反垄断法实施之后适用
反垄断法审理的案件之外,对于
反垄断法实施之前人民法院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审理的具有垄断性质的纠纷,也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总结了一些较为成熟、认可度较高的司法经验。对于那些争议较大、尚处于探索当中的问题,基本未纳入《征求意见稿》。三是从国情和实际出发。既要通过明确规则、便利当事人诉讼来充分发挥反垄断民事司法的功能与优势,提高人们的竞争意识和培育良好的竞争精神,又要避免威慑过度,抑制市场活力,同时还要协调好反垄断行政执法与民事司法之间的关系,保证
反垄断法最佳实施效果的实现。四是体现全球视野和国际眼光。我们希望比较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较为成熟的反垄断民事司法经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国的立法和国情进行适当创新。当然,这只是我们起草《征求意见稿》时的一些指导思想,是否能够付诸实现,还需要借助于社会公众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