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知产庭负责人就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详解起草背景、法律依据和基本框架
(2011年4月26日)
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全文公布了《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专访,介绍了起草中的一些想法。
关于《征求意见稿》起草的背景
反垄断法是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律,也是完善市场结构、保障经济安全和确保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素有“经济
宪法”之称。它对于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企业竞争力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民事诉讼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的一个重要审判领域。据统计,自2008年8月1日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43件,审结29件。由于反垄断案件高度疑难复杂,经济与法律问题相互交织,专业性很强,对企业和行业均有重大影响,而
反垄断法的一些规定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抽象性,涉及人民法院的操作条款相对比较简单。反垄断民事审判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正因如此,尽早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尽快明确受理和审理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则,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正确适用法律提供指引,已经成为一项紧迫的工作任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9年就正式启动了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经过两年酝酿、多次调查研究和反复修改,形成了本《征求意见稿》。这次公开征求意见,既是集众人之智,提高司法解释科学性的重要手段,也是我们一贯坚持的提高司法透明度的重要举措。
关于《征求意见稿》的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第
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确立了反垄断民事司法制度,开放了
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渠道,也是《征求意见稿》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尽管表面上看只有这一条文涉及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但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
民法通则和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已经对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作了比较完善的规定。在民法和民事诉讼领域不实行严格的法定主义,这些基本民事司法制度可以也必须作为我们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依据和指南,它们构成起草《征求意见稿》的重要法律依据。当然,在适用和解释这些基本民事司法制度时,应当结合
反垄断法的基本规律和理念,考虑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特殊性。这就更需要人民法院发挥智慧,充分利用现有民事司法制度为反垄断民事诉讼搭建起顺畅、和谐、公正和高效的运行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