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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理国家赔偿费用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解读


  为保证赔偿请求人方便、快捷地获得国家赔偿费用,《条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对赔偿请求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材料符合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要求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并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

  财政部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后,对于赔偿义务机关的支付申请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属于本财政部门支付且材料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即应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赔偿义务机关补正,补正后即为受理。受理后,财政部门在15日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并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

  关于国家赔偿费用的追偿与法律责任的追究

  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追偿和刑事追偿。行政追偿的情形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刑事追偿的情形有:一是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是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三是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条例》对国家赔偿费用的追偿进一步作出了规定,即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16条、第31条的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关于具体追偿标准,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赔偿义务机关根据相关原则和具体情况确定。

  《条例》对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的预算、申请、支付、追偿等行为都属于财政资金管理行为,《条例》援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赔偿费用管理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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