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共14条,对国家赔偿费用的预算安排、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支付程序及相关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关于国家赔偿费用及其预算安排
《条例》对国家赔偿费用作了界定,即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根据
国家赔偿法第
33条至第
36条的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包括下列赔偿金和相关费用: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应当支付的赔偿金,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应当支付的赔偿金,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应当支付的赔偿金和相关费用等。相关费用包括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财产损害的直接损失等。
根据现行规定,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为解决偶发的大额赔偿导致出现年度预算不足的问题,保障赔偿请求人依法及时、足额获得国家赔偿费用,
《条例》规定,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关于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与支付程序
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人民法院、复议机关、赔偿义务机关通过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义务。在国家赔偿费用申请阶段,赔偿请求人可以凭上述法律文书和身份证明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