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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罪与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答记者问


  发送诈骗信息的条数及拨打诈骗电话的次数,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可以查证,而且5000条、500人次的数量规定,也符合打击此类犯罪活动的现实需要。

  为电信诈骗提供“地下钱庄”服务的以共犯论处

  问:实践中,电信诈骗会形成一个密切分工配合的“网络链条”,有的提供通讯工具,有的提供“地下钱庄”服务。对于这种协助,是否以诈骗共同犯罪处理?

  答:电信诈骗犯罪中,有的掌握网络技术、设备、资源的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专门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搭建网络电话诈骗平台,提供改号、群呼群拨、网络电话落地对接及运行维护等技术服务,为诈骗分子行骗提供技术支持。还有“地下钱庄”打着资金管理服务的招牌,专门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转移赃款、提取赃款服务,使得被害人被骗取的汇款在短时间内被分转到不同的账户,并在不同的地方迅速提取。

  这些行为是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重要环节,是电信诈骗猖獗、难以及时查处的重要原因。为此,司法解释专门规定:“对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这也提醒我们,首先电信业、银行业要加强监管,对于电信服务器的租用、银行转账的往来要加大监管力度。同时,公检法机关也要加强分工合作,加大案件侦办力度,注意证据的收集。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按重罪处罚

  问:一些不法分子常常冒充警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电信诈骗。司法机关将如何处罚?

  答:不法分子往往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银行卡欠费、涉嫌洗黑钱或者账号被犯罪团伙利用为名,打电话或发短信诱骗、恐吓当事人将资金转移至所谓的“安全账户”,再通过网上银行将资金迅速转移,从而诈骗群众钱财。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电信诈骗可酌定从严惩处

  问: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哪些可予从严惩处的诈骗犯罪的具体情形?是否包括电信诈骗?

  答:司法解释从作案手段、骗取财物性质、行骗时机、行骗对象、危害后果等方面规定了可以酌情从严惩处的诈骗犯罪情形:一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是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是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是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是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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