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实施办法》是如何解决对违反
《廉政准则》行为的处理依据问题的?
答:《实施办法》明确了违反52个“不准”行为的具体处理依据,主要分为三类:
一是对于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有具体规定的违规行为,明确规定应当适用的条款。
二是对于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具体规定的违规行为,既指明应当适用的相关原则性规定,还明确了对于在中央、中央纪委制定的专项法规中有具体处理依据的,适用有关的专项法规。比如,对于违反
《廉政准则》第
四条“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8个“不准”的行为,《实施办法》规定应当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六十四条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是根据
《廉政准则》第
十三条关于处理措施的规定,结合其他有关法规的要求,对于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行为,除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外,还明确了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对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多占住房”、“兼职取酬”等行为中涉及的物质利益,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了追缴措施。
问:
《廉政准则》中有多处关于“违反规定”的表述, 这些“违反规定”是指哪些规定,《实施办法》中是否予以明确?
答:
《廉政准则》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有“违反规定”的表述共12处。在贯彻实施
《廉政准则》过程中,许多地区、部门和单位就“违反规定”指的是哪些规定进行咨询。为增强
《廉政准则》的操作性,我们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其中所指的重要规定。同时,我们对
《廉政准则》中“违反规定”这一表述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汇编,作为学习理解《实施办法》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