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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答问


  问:《试行办法》对期货信息传播活动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试行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通过报刊、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公共媒体进行期货行情分析等期货信息传播活动的,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及从业资格,并遵守金融信息传播相关规定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开展期货信息传播活动前,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还应当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与此同时,我会将指导中国期货业协会进一步加强对期货公司相关期货信息传播活动的自律管理规范。

  问:《试行办法》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活动有没有具体规定和要求?

  答:2010年股指期货推出后,证券经营机构可能会在证券咨询业务活动涉及到股指期货,我会也正在积极研究证券经营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相关监管问题。目前,《试行办法》仅规定,对于证券经营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的资格条件和监管要求等,将由我会另行规定予以明确。

  问:如何打击各类非法期货咨询活动?

  答:《试行办法》坚持我会既定的“期货打非”政策和立场。对于我会监管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公司非法开展期货咨询活动的,我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依法严肃查处。对于其他社会机构从事非法期货咨询活动,我会根据有关规定,将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问: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有哪些主要意见?

  答:在《试行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阶段,社会各方提出一些很好的建议,总体持积极支持和肯定态度。其中的主要意见有:

  一是建议适当减低期货公司申请业务的财务门槛,如将净资本从8000万元降低到4500万元,保证大部分期货公司能够参与。经过我们结合全国期货公司近期的财务状况再次测算,目前全国期货公司注册资本1亿以上的约有90余家,且随着近年期货公司实力的增强,比较容易达到《试行办法》规定的财务要求,因此大部分期货公司是能够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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