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答问
(2011年4月1日)
日前,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回答了记者有关提问。全文如下:
问:发布
《试行办法》的背景和原因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复杂多变,大宗商品价格大幅波动,我国广大实体企业、产业客户利用期货市场进行风险管理、套期保值的需求与日俱增,大中型企业和银行对期货投资咨询服务的需求日益强烈。同时,随着2010年股指期货的平稳推出,相关机构投资者也日益需要期货公司提供专业化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正处于从量的积累向质的提升转变的关键阶段,我会在加强期货监管工作的同时,积极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我会及时出台
《试行办法》,目的是引导 期货公司为广大实体企业、产业客户以及机构投资者提供更多、更好的专业化服务,进一步提高期货市场对国民经济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出台
《试行办法》,也是落实国务院《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
17条有关规定,有利于规范和加强对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管,引导期货行业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问: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定位是什么?
答:
《试行办法》规定,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是指基于客户委托,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的风险管理顾问、期货研究分析、期货交易咨询等营利性业务。其中,风险管理顾问包括协助客户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风险管理咨询、专项培训等;期货研究分析包括收集整理期货市场及各类经济信息,研究分析期货市场及相关现货市场的价格及其相关影响因素,制作提供研究分析报告或者资讯信息;期货交易咨询包括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资方案,拟定期货交易操作策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