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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就《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答记者问


  问: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关于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的规定,那么本司法解释是如何考虑协商问题的?

  答:本司法解释根据立法精神,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同时明确规定赔偿委员会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作出决定。因此,本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问:国家赔偿法本次修改增加了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本司法解释如何通过明确举证责任,保护赔偿请求人获得赔偿的权利?

  答:国家赔偿法二十六条规定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并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外情况,是国家赔偿法本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但该条规定比较原则,本司法解释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中举证责任的分担及不完成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规定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有国家赔偿法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此外,本司法解释还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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