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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就《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答记者问


  问:取消确认程序是国家赔偿法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本司法解释针对此项修改作了哪些规定?

  答:根据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二十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赔偿义务机关的职权行为已被确认属于该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一般认为,确认是刑事赔偿的前置程序。换言之,只有经过确认,才能进入赔偿程序。因此,经过依法确认也是赔偿委员会受理赔偿案件的必要条件。国家赔偿法本次修改取消了关于确认的规定,被认为降低了“门槛”,畅通了赔偿请求渠道,是本次修改的亮点之一。

  针对此项修改,本司法解释首先删除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中有关确认的内容,取消了申请赔偿应当提交确认文书的规定,充分保证赔偿请求人的申请权。

  取消确认程序后,除刑事羁押赔偿案件因司法机关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无罪判决,已经认定侵权事实存在外,其他赔偿案件中认定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是否违法是赔偿程序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难点问题之一。对此,本司法解释作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对于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侵权事实争议较大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进行质证,以利于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二是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于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国家赔偿法本次修改虽然增加了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但该条规定比较原则,考虑到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职权行为时应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形成规范的卷宗材料,在提供证据上具有便利条件。而赔偿请求人收集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时受到较多限制,处于明显弱势。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权利,本司法解释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于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并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是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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