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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就《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答记者问

使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就《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答记者问
(2011年3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为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制定本司法解释的背景。

  答: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国家赔偿法本次修改取消了确认程序,赋予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职责,增加了4条关于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并对赔偿委员会的组成人数等内容进行了修改。

  虽然国家赔偿法本次修改增加了4条关于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的规定,但仍比较原则,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需要通过新的司法解释加以解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本司法解释。

  问:制定本司法解释遵循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在本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了以下几项指导思想。一是注重遵循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和国家赔偿法本次修改的指导思想。兼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职能,体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体现司法公开、透明的要求。二是注重体现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的特点。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不同于其他诉讼程序,在规范审理程序的同时突出“简便”和“快捷”,使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三是注重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本司法解释充分吸纳了各地法院赔偿委员会积累的办案经验,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实践中出现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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