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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答记者问


  二、请谈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修改过程。

  答:根据工作方案的安排,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下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征集<民事案件案由>修改意见的通知》,向全国各高级法院征集有关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修改意见。绝大多数高级法院召开了所属辖区内各级法院参加的座谈会,及时上报了应当修改、删除、增加的具体案由,总数达900余个。对于各高级法院上报的具体案由,研究小组在进行整理、筛选和分类的基础上,起草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工作方案的安排,研究小组分别在福州和重庆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民事案件案由修改工作座谈会”。部分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从事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的法官参加了座谈,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建议。考虑到“海事海商纠纷”案由的特殊性,研究室与民四庭专门在青岛海事法院召开座谈会,就“海事海商纠纷”案由听取全国海事法院代表的意见建议。来自天津、广州、大连、武汉、宁波、厦门、北海、海口、青岛等九家海事法院的代表参加了座谈会。2010年6月24日,研究小组还召开了由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和律师参加的座谈会。每次座谈会之后,研究小组均及时认真研究、消化会议代表的意见,多次修改征求意见稿,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送审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送审稿)》。2010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两个送审稿。

  修改过程中,研究小组对两个送审稿反复研究和修改,先后八易其稿。可以说,此次民事案件案由的修改,集中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集体智慧,凝聚了地方各级法院的辛勤探索,是全国广大法官心血和劳动的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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