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答记者问
(2011年3月20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发[2011] 7号)(以下简称《决定》)。就《决定》发布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一、请问制发《决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8年2月4日,为配合
物权法的实施,我院曾对2001年10月30日制发的《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改,制发了《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自2008年4月1日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三年来,随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保险法、
专利法等法律的施行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特别是
侵权责任法已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案由。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批准,2010年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牵头成立了由本院立案一庭、四个民事审判业务庭以及审监庭参加的研究小组,正式启动修改工作。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小组完成了2008年《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修改工作,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发《决定》。根据《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又下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各级法院适用修改后的《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