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答记者问
(2011年3月20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发[2011] 7号)(以下简称《决定》)。就《决定》发布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一、请问制发《决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8年2月4日,为配合物权法的实施,我院曾对2001年10月30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改,制发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自2008年4月1日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的施行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已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案由。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批准,2010年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牵头成立了由本院立案一庭、四个民事审判业务庭以及审监庭参加的研究小组,正式启动修改工作。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小组完成了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修改工作,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发《决定》。根据《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又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各级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