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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交通运输部负责人就《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答记者问


  二是近年来,在公路桥梁周围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采砂、取土等行为成为危害公路桥梁安全、导致桥梁跨塌的重要原因。条例对此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包括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规定范围内采砂或者擅自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搭建设施或者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等。

  三是考虑到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等涉路施工行为直接影响到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需要加强对有关施工作业活动的监管。条例专门规定了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事前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申报,取得许可;事中应按照许可的施工方案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安全的措施;事后应经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等。

  问:车辆违规超限超载运输,给公路、公路桥梁造成很大损害。条例对“治超”有哪些“硬招”?

  答:车辆违规超限超载运输,大大缩短路桥使用寿命,也严重威胁交通安全。近年来,按照国务院统一布署,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联合集中“治超”,取得明显成效,但仍不时出现反弹。为依法治理这一“顽疾”,条例总结近年来的“治超”经验,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对车辆的生产和销售实施监管,强化源头控制。条例规定: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二是对大宗货物集散场所实施监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场所及货运站进行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并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

  三是完善“治超”检查措施。条例对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的监督检查职责和规范执法,以及禁止阻碍、逃避超限检查的行为等,作了明确规定。

  四是加大对违规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保障各项规定能够得到切实遵守。包括对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吊销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问:公路养护对于保持公路完好,保障通行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条例从哪些方面对公路养护工作作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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