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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交通运输部负责人就《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交通运输部负责人就《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答记者问
(2011年3月14日)


  2011年3月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交通运输部负责人就《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出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答:公路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要想富、先修路”成为广泛共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公路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截至2010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398万多公里,其中高速公路达到7.4万公里。公路事业的大发展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公路建设大发展的同时,各类破坏、损毁公路及附属设施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既影响公路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又危及交通安全。针对公路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把国家花巨资修建的公路保护好、利用好,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有必要认真总结经验,制定公路安全保护的专门行政法规,充实和细化公路法所确立的公路安全保护方面的基本制度,为公路安全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问:从实际情况看,在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附近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采石、挖砂、取土、爆破等作业,或者擅自挖掘公路,随意占用公路等行为对公路完好和行车安全危害很大,条例对此作了哪些有针对性的规定?

  答: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依照公路法的规定,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已有经验,根据不同情况,在公路线路附近划定适当的安全保护范围,规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包括:按照保障公路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明确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在规定范围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不得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明确规定公路线路附近的作业控制区范围,在规定范围内禁止进行采矿、采石等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明确规定公路线路附近禁止设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场所的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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