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号令主要从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范围、施工作业许可、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与4号令相比,
《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将4号令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活动,扩大为水上水下活动,将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赛事、其他有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纳入调整范围。同时明确了
《规定》适用于内河通航水域岸线上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
二是拓展了管理方式。
《规定》在原许可证制度的基础上,明确了涉水工程立项阶段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施工期通航安全评估、竣工验收通航安全报告相关要求,实现了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同时,在管理过程中引入了科研院校、设计单位,以及行业专家的科研、技术保障,在依法行政的同时,体现了科学管理。
三是突出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定》明确了涉水工程业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和具体要求,也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要求予以了明确规定,基本覆盖了水上水下活动各个时期、各个主体,构建了比较全面安全责任链。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规定》的出台,是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
《规定》共三十九条,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关于水上水下活动行政许可。第一,从事水上水下活动,应依据《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条件,向活动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申请设置安全作业区,可以在申请许可证时一并提出。第二,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活动的期限及水域环境的特点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第三,许可证上注明的船舶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许可证上注明的施工作业的单位、活动内容、水域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证。第四,发生涉水工程及其设施中止、三个月以上不开工、提前完工等情形时,应及时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许可证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