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在推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主办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上的不适应。涉水工程的建设,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 ,但部分工程建成后却存在管理主体不明、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如一些大桥,建成后就存在管理多头或管理主体不明的情况,导致安全隐患难以整改到位。广东“6.15”事故以来发生的多起船舶与大桥相撞事故,都不同程度地暴露了涉水工程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另外,随着《
安全生产法》、《
行政许可法》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4号令也需要修改完善,以符合上位法的相关要求。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海事管理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保障通航安全。
《规定》的实施,将对水上水下活动行为进行规范,最大程度消除施工、建设和有关活动中的矛盾,对通航安全起到重要保护作用,对航运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
二是有利于保护通航环境资源。
《规定》明确主管机关在工程立项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管理方式和要求,通过通航安全影响审查、通航安全评估、通航安全报告等方式和手段,科学查找、防范风险,将有利于最大限度提升通航资源的综合有效利用。
三是有利于规范管理。
《规定》明确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报备、实施等事项的条件和程序,同时也规范了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将有利于规范水上水下活动行为,维护良好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
《规定》的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并采用列举法对水上水下活动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工程建设涉及到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活动,包括勘探、采掘、爆破;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架设桥梁、索道;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二是有碍航行安全的其他水上水下活动,包括打捞沉船、沉物、科学调查等;三是群众性水上水下活动,包括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等。理解适用
《规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看该水上水下活动是否对通航安全构成永久性或临时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