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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曹德胜副局长解读《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曹德胜副局长
解读《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2011年2月23日)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10月8日原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令)同时废止。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规定》的有关内容,记者就相关内容采访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曹德胜副局长。

《规定》出台的背景

  1999年,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行为,加强通航安全管理,原交通部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对于保障通航安全和施工作业安全、保护有限的通航环境资源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4号令的实施也显现了诸多不适应。
  一是在适用范围方面的不适应。随着我国海洋经济发展和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战略的实施,在国家管辖海域、内河通航水域或岸线上从事水上水下工程建设越来越多。据统计,“十一五”期,平均每天约30项,尤其是苏通长江大桥、港珠澳大桥等特大型水上水下工程的开工建设,施工作业在数量、规模、周期上都呈大幅增长的态势。特别是青岛奥帆赛、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大型水上活动和体育赛事频繁举办,活动规模与社会影响较大,参与人数人众多,水上水下活动与通航安全之间矛盾越来越突出,主要调整“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4号令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
  二是在通航资源综合利用上的不适应。近几年来,桥梁、港口等大型涉水工程建设掀起新热潮,如长江上即将建成的大桥将达76座。与此同时,这些涉水工程的建设或多或少占用通航水域资源,工程建成运行与船舶通航安全的矛盾日益突出,如大桥建成后,通航尺度受限,新港口建成,但锚地水域域严重不足等等。涉水工程建设需要统筹考虑城市建设、港口规划、航道和航运发展等,按照4号令的规定,海事部门在涉水工程立项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参与度和决定权均明显不足,已不能适应涉水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通航资源综合利用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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