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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曹德胜副局长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2、建立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旨在通过引导船舶和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污染清除协议,一方面有效提高船舶自身的应急防备和处置能力,履行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履行船舶污染应急职责;另一方面,可有效促进社会专业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处置能力的提高,从而提升社会整体的应急防备能力。根据《防污条例》的规定,本《规定》对国内沿海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实施了四级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根据服务区域和污染清除能力的不同,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能力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四级单位的具体能力要求在本规定的附件中作出了规定。此外,《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还进一步明确了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资质认可的程序及相应的管理规定。遵循船舶的污染风险与专业清污单位的应急防备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本《规定》第二十五至二十八条规定了船舶应当根据其航行作业的区域不同、船舶类型或吨位大小的不同,与相应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污染清除协议。
  3、完善了港口码头专项验收制度
  对港口、码头、装卸站的专项验收制度是《防污条例》所确立的一项新制度。其立法目的是督促港口码头等单位承担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责任,这些单位要履行这一法律责任,需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硬件设备器材,满足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本《规定》设置了专章对专项验收行为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了专项验收的内容、条件和程序要求等。
  4、完善了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程序规定
  本《规定》根据《防污条例》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在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程序要求,其中第三十一条三十四条是对船舶报告事故、采取应急行动、海事管理机构开展监视监测、事故评估和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是政府征用和海事管理机构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通过这些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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