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履行相关国际公约的必要措施
我国是《1990年
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1990)的缔约国,并已加入了《2000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和合作议定书》(OPRC-HNS议定书),这些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反应机制。同时,我国是《1969年
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及《1973年
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的缔约国,赋予沿海国对发生在公海的船舶污染事故当可能严重威胁沿海国的环境时,可以采取干预措施。作为这些公约的缔约国,我国必须全面履行公约及其附则各项要求,包括制定相应的国内法规。因此,建立专门的规章,使现行规定与公约最新要求相一致,做好与这些国际公约全面接轨,对提高我国的履约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制度体系,不仅从制度建设上满足了依法行政的要求,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处置提供了法制保障;同时也将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及地方政府、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规范了海事管理机构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更为明确、科学和规范。
二是有利于促进我国沿海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能力的整体提高,使得我国应对重特大船舶污染事故有了制度上的保障,同时,也为我国应对其它海上污染事故提供了应急防备保障,对于保护海洋环境、发展海洋经济、实现海运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为我国从航运大国迈向航运强国提供制度性保障。
本《规定》依据
《防污条例》确定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原则,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共担”的原则搭建我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处置体系,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