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曹德胜副局长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2011年3月3日)
1、防治船舶污染,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的必要
我国是航运大国,沿海船舶运输频繁,油类及其它污染危害性货物海上运输量巨大,由于船舶操作性污染事故和事故性污染事故时有发生,导致这些污染危害性货物连同船舶自身产生的污染物大量泄漏入海,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直接影响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据统计,1990-2008年间,我国沿海共发生50吨以上的重特大船舶油污事故56起,平均每起溢油量达309吨;1997-2008年间,我国沿海共发生50吨以上的重特大船舶有毒有害货物污染事故15起,平均每起溢出量达344吨。尽管我国历史上尚未发生万吨以上船舶溢油的灾难性水上污染事故,但是,随着水上油类等污染危害性货物运输量的快速增长和近海石油开采的发展,这种灾难性污染事故的风险仍然很高。为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洋运输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在做好预防事故工作的同时,加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工作;并且,考虑到我国尚未针对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制定系统性的规章,为此,从提高我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船舶污染事故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危害的角度,有必要制定本规定。
2、贯彻实施上位法的必要举措
1999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
《海环法》)为建立健全我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该法的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等规定了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处置的原则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一部应对突发事件的专门法,明确了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等应急活动中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职责分工。2010年3月1日生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防污条例》)在其第一章、第五章中分别就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体系建设以及应急反应程序作出了规定。为实施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必要专门针对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做出具体的规定,以确保上位法的规定得到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