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保障公路安全的区域范围。
《条例》在《
公路法》的基础上,对保障公路安全的区域范围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对相关区域的保护义务。具体包括:一是公路建筑控制区制度,明确了建筑控制区的划定标准并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性制度;二是集镇规划控制区制度,
《条例》规定新建村镇、货物集散地、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与公路保持一定距离,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通过对规划、建设等源头环节实行有效管控,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降低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标准;三是其他保护区域,如桥梁周边一定范围内禁止采砂,严格限制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危害性活动,公路周边一定区域严格监管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
(四)关于公路养护管理模式。近年来,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养护工作正在从粗放型向集约化、专业化方向转变,管理工作正在从经验型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转变,通行保障工作正在从被动应对型向主动化、人性化方向转变。
《条例》在总结各地探索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公路养护单位的资质条件,提出了公路养护的专业化、社会化发展方向,强调了公路养护的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这些规定,将进一步促进公路养护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公路养护的质量和效率,缓解养护施工与通行保畅的矛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良好的出行条件。
(五)关于农村公路保护。近年来,我国乡道和村级公路里程迅速增加,特别是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后,农村公路得到快速发展。到2010年底,全国农村公路总里程达345万公里。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条例》一方面在行政法规层面首次引入了村道的概念,明确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对《
公路法》作了补充;另一方面,为了防止超限运输车辆损坏农村公路,
《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通过调研,实践中,农村群众对这一规定非常支持,对“家门口的路”很有感情,责任心很强,保护热情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