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共6章77条,各章分别是总则、公路线路、公路通行、公路养护、法律责任、附则。总体内容贯穿了公路安全保护这一主线,通过对公路进行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相结合,通过加强养护管理和提升公路应急处置能力,全面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具体来讲,就是以《
公路法》为主要依据,以保护公路设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执法行为、改善公路服务水平为出发点,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单位、个人等在公路安全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适应实际工作需求,细化《
公路法》部分条款的内容,对非法占用、挖掘、穿跨越、损坏、破坏公路设施的行为和处罚措施作出具体规定;总结集中治超经验,着力健全治超长效机制,加强车辆生产、销售、注册以及货运场站装载等环节的源头监管;加大公路保护力度,强化执法手段和措施,对各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加强公路交通网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规定。
(一)关于车辆超限治理制度。作为车辆超限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在源头治理方面加强了监管,包括强化车辆生产、销售、登记以及货运场站装载等环节的源头管理,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责任或义务,确保源头治理的效果。同时,加强了路面监控网络的建设,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和管理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并加大了对车辆超限的责任追究力度。总的来说,
《条例》通过一系列规定对近年来超限治理的有益经验进行了巩固,力求治超制度环环相扣,取得长效,为进一步开展车辆超限治理提供了牢固的法制基础。
(二)关于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在行政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条例》针对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情况并结合《
公路法》的相关规定,对修建铁路、机场、供电、通信、水利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设施的涉路施工活动,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运输活动,护路林更新采伐等方面规定了行政许可制度。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创新了行政许可的方式。比如,加强了涉路行为行政许可的“前、中、后”三个环节管理,一是要求建设单位在提交涉路施工许可申请前对涉路施工行为进行安全评价,二是要求涉路工程设施必须经过许可机关验收方可投入使用,三是明确了涉路工程设施建成后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再如,为解决近年来各地反映跨省大件运输中存在不便民的问题,
《条例》建立了跨省大件运输联合审批机制,即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跨省超限运输许可,实行“一站式审批”,极大地便利了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