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公路局李华局长解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年3月15日)
2011年3月7日,国务院第593号令颁布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并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施行,在我国公路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迈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新台阶。
(一)立足全面保护。从保护主体看,
《条例》不仅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保护职责,而且还动员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等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公路安全保护工作。从保护对象看,既明确了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公路附属设施等公路主体线路的保护,又加强了对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集镇规划控制区、桥梁采砂区、桥隧爆破区等立体空间的管理。
(二)重点强化治超。违法超限运输危害极大,是最为严重的公路“杀手”。为此,
《条例》将建立超限治理长效机制作为重中之重,从管理手段上强化超限治理措施,在管理环节和管理力量上突出了综合治理,从车辆的生产、改装、注册登记、货运装载、站点检测、责任追究等环节入手,对超限治理作了详细规定。
(三)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所在。
《条例》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不仅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赋予了必要的执法手段,又规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实现公路执法的权责统一,有利于建立“层次清晰、事权明确、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地方公路管理体制,进一步促进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能转变。
(四)突出服务便民。维护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是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做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出行条件。因此,
《条例》始终坚持以执政为民、服务群众为指导思想,不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和宗旨。如,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对公路养护工程的及时公告和保畅义务,防止施工区域路段堵塞;建立了跨省大件运输联合审批机制,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加强路网运行监测,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公路出行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