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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期货案件审理完善司法配套环境--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答记者问


完善与期货市场相适应的司法配套环境

  记者:《期货司法解释(二)》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制定《期货司法解释(二)》的指导思想在于解决《期货司法解释》中关于管辖、执行与保全的规定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以及股指期货市场开启带来的不相适应的地方,在《期货司法解释》既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对期货交易所因履行职责引起的相关案件进行指定管辖的规定,增加对结算担保金等新型交易结算财产的保全与执行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与期货市场相适应的司法配套环境。

  《期货司法解释(二)》关于保证金、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以及结算担保金的冻结、划拨规定与《期货司法解释》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即具有担保履约、风险控制性质的资金不能冻结、划拨,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执行。具体为,对《期货司法解释》四条至第七条管辖部分、第五十九条保证金的冻结、划拨部分进行了补充修订,包括制定的目的、适用的范围、管辖、保全、执行与协助执行以及相关法律适用的衔接问题等。

指定管辖有利于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记者:《期货司法解释(二)》为什么对期货交易所因履行职责引发的商事案件实施指定管辖?

  答:《期货司法解释》对期货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作了一般性规定。期货交易所作为期货市场的组织者和一线监管者,处于市场的中枢位置,对于组织期货交易、控制市场风险和维护市场秩序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期货交易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普遍适用于全国各地的会员和投资者,期货交易所一旦因履行职责涉诉,可能面临全国应诉的状况。更为重要的是,涉及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的案件的敏感性和市场影响力,远高于普通期货纠纷,具有更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审理难度较大。考虑到我国期货市场地区发展的差异性,各地法院对期货交易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理解可能存在较大差异,若案件处置不当,可能引起误导效应,引发期货市场系统性风险,进而影响期货市场安全和稳定。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履行职能有关的诉讼案件的指定管辖发布了司法解释,收到了良好效果。考虑到期货交易所的地位、性质、职能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基本相同,故借鉴证券市场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原则和有益经验,指定期货交易所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案件,以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准确性。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次指定期货交易所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体仅限于期货交易所,其诉讼地位仅限于被告或者第三人的情形,案件类型仅限于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发的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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